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良惠惠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10号省医药学校。
经营者:王金良,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良惠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