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朗克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28-8号。
经营者:张立。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朗克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