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7087号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4695044M,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206号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佰瑞特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1768183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赵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博,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姝,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佰瑞特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