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鑫华烟酒商店,注册号320982600489335,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宇广场****世缘·国缘店)。
经营者:郑志祥,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郑志祥,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鑫华烟酒商店、郑志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丰市鑫华烟酒商店、郑志祥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大丰市鑫华烟酒商店、郑志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42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