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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张海龙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张海龙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张海龙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8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张海龙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中路59-2号。

负责人:张海龙。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张海龙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路昌其 审判员  蒋爱忠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生 书记员张启文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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