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1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耀飞,经营场所所在地启东市。
经营者:陆耀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耀飞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耀飞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陆耀飞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耀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陆耀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