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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66号
案件名称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察阳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安市杰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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