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77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拐角楼家电经营部,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8号“拐角楼家电专卖店”。
经营者:李香梅,女,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拐角楼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