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5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光明手机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新华路北段路东136号。
经营者:杨茂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光明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