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政和思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3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政和思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政和思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3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嘉登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和思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政和县粮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邱徽徽,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和思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人民陪审员  杨连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