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4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萍,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拼多多”平台店铺名为“灯火阑珊灯饰品牌店”网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心,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合理费用15万元”变更为“赔偿合理费用10万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3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