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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博宇渔具厂、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辖终122号
案件名称肃宁县博宇渔具厂、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肃宁县博宇渔具厂;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博宇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窝北镇宋庄村。

经营者:卢占领,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上诉人肃宁县博宇渔具厂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3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肃宁县博宇渔具厂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主要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上诉人肃宁县博宇渔具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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