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50号原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焜,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得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帅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先林。
原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得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徽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