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72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2,山西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狄青街伟伟副食店,经营场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私评。
经营者:姚伟。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县狄青街伟伟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文水县狄青街伟伟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