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2民初4657号之二原告: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K。
法定代表人:高敏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茂顺,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尼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西路65号2号楼3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R。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尼西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