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6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101-105。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郭海坡建材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开发区南港口家具建材城。
经营者:郭海坡。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郭海坡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