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561号之二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
法定代表人:胡思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时胜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div>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
被告:陈明,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时胜商贸有限公司、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悦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