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706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2-84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