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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706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706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2-84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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