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明堂,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本科文化,住上饶市玉山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文臻,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明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5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叶明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明堂不服,认为涉案产品并未在商标保护范围内,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属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叶明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53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