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54号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内A1栋。
法定代表人:叶力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飞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龙路6号港之龙科技园D栋401F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
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飞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ZL201811399760.9、名称:自主移动设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