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01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福来便利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城商业广场右侧自编6、7号。
投资人:张怀来。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福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