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4号原告:鹤山市波士顿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林三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昌益,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佛山市吉帕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松。
被告:李艳松,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鹤山市波士顿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昌益、佛山市吉帕兹卫浴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波士顿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鹤山市波士顿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