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5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秀珍,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秀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人民币;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又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方秀珍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