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21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德华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149号福州林产品市场内第6幢18号。
经营者:刘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德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