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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1民初2638号
案件名称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638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1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霞,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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