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13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翔,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吴志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