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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隆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隆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隆华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36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隆华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湖南路交口东南角CS1幢东方蓝海CS1幢商108/商108上室。

经营者:白浩斌,男,汉族,1997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单庄村李庄24号,身份证号412326199701164534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隆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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