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时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时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时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初7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时梅,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爱芒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原名称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经营者,住山东省五莲县。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时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被告宋时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由赖先生和海外华人共同创办,主要从事各种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

因公司创始人赖先生个人喜好芒果,其多次前往泰国学习各种芒果饮品制作,经多次的尝试和研发,最终制作出“大冰杯”“超级杯”等各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经典饮品,并将其命名为“泰芒了”。

2017年1月14日,原告获准注册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泰芒了”采用热带高档优质的水果品种为原料,通过现做现卖为消费者提供饮品。

“泰芒了”自创立以来,以极具异域风情的品牌风格、店铺装修和奇特新颖的饮品造型,迅速在消费者中走红。

至今,全国已有600余家“泰芒了”连锁店,“泰芒了”在饮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持续的宣传与使用,原告公司获得“八闽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球加盟网领航奖”“全国诚信企业”等荣誉。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饮品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泰芒了”标识,已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侵犯了原告“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将“泰芒了”作为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已于2018年9月停止使用该商标,被告自店铺经营到注销期间内因经营不善,短时间内收益较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无力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人情况:原告系“泰芒了”商标的商标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他□,商标注册号第18516190号,商标注册日期2017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43类。

二、原告“泰芒了”商标权利系: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三、被告侵权行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文湖路与滨州路交叉路口向北100米“泰芒了”店铺(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销售冷饮甜品,其店招门头、销售价单、杯旗、杯托使用“泰芒了”字样。

被告主张其已于2018年9月停止侵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1.是否相同或类似商品:是?否□;

2.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

被告系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泰芒了”相同字样的“泰芒了”作为字号。

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于2017年3月17日注册,2018年9月12号变更名称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爱芒甜品店,2018年9月29日经日照市东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四、损害赔偿: 1.实际损失□: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2.侵权获利□: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3.参与许可使用费□: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4.法定赔偿?:原告主张赔偿数额30000元。

五:合理开支:公证费□___;

律师费□___;

调查费□___;

其他?45元(购买“饮料”费用)。

六:是否合法来源:否?,是□1.来源主体___;

2.来源渠道:合同□发票□进货单□销售单□出库单□其他□。

七:其他必要情况。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被告在其经营的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店铺门头、销售价单、杯旗、杯托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泰芒了”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主张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泰芒了”作为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字号使用,易引起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被告已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已注销该个体工商户,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原告诉请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时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宋时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3元,由被告宋时梅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