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00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睛彩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肥西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金寨路与天海路交口联家超市内。
负责人:侯南南。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睛彩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肥西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睛彩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肥西第二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