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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杰清与青岛聚光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687号
案件名称熊杰清与青岛聚光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杰清;青岛聚光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7号 原告:熊杰清,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聚光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塔路英格堡小镇10号楼1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毕晓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熊杰清与被告青岛聚光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杰清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杰清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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