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193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琼琼,女,汉族,1990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桂琼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营肉制熟食类产品,合法受让了注册在第29类的第6313764号文字组合商标及第6716524号图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饯;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截止)”。
同时原告受让的第7936086号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为:礼芳包装工厂店,掌柜名:txlfsl礼芳包装,该店铺长期大量生产并销售标注有“周黑鸭”标识的购物袋,该行为未得到周黑鸭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周黑鸭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本案中,被告桂琼琼销售的购物袋标注有“周黑鸭”商标标识,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控侵权行为来认定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而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从原告周黑鸭公司提交的诉状和证据看,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