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30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洋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海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