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5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益华电子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瑞里村。
经营者:陈孝英,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益华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