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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86号
案件名称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86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拱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姚爱洋,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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