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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与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6民初103号之七
案件名称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与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初103号之七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48号白鹤实业公司租房;

实际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中豪国际商贸城南门一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71弄65号。

经营者:史玉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与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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