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初103号之七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48号白鹤实业公司租房;
实际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中豪国际商贸城南门一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71弄65号。
经营者:史玉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与襄阳国艳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乔晟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