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2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娜娜韩妆馆,经营场所黑龙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孙丽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娜娜韩妆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应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