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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771号
案件名称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71号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孔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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