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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33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亚飞。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与被告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亚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恒康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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