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51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俊艺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国际服装城二楼D区2街1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APPU4P。
经营者:林俊松,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2。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俊艺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