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9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达翔电子信息通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鹏达路75-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付蕾。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达翔电子信息通讯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