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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沣东新城丹鹏赫家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沣东新城丹鹏赫家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沣东新城丹鹏赫家烤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564号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城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小区XX号。

经营者:张团结。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餐饮公司)与被告XX城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负担。

其余588元,退还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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