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564号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城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小区XX号。
经营者:张团结。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餐饮公司)与被告XX城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负担。
其余588元,退还原告小竹签餐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