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楼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厦*商厦9层(部位:2号楼902)。
法定代表人:黄雪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展毓,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怡,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建周,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高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厦*商厦9层(部位:2号楼902)。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楼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展毓及原审被告何建周、广州市高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楼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楼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楼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楼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