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珩圣路386号厦门北站商业广场南广场297号之十二。
法定代表人:方志东。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