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20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玲,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