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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道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民初158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道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陈道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58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告:陈道和,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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