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717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宁海南路**。
经营者:范小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范小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程龙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被告范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