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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7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范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6717号
案件名称6717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范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范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717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宁海南路**。

经营者:范小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范小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程龙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上客优快捷酒店、被告范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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