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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霞与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苏明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5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丁雪霞与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苏明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雪霞;苏明坚;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鲤城区猎途户外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丁雪霞,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仁风街仁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苏明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迎,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明坚,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迎,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鲤城区猎途户外鞋行。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义全街**(幸福电商园****B)。

经营者:陈明珠。

原告丁雪霞与被告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苏明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鲤城区猎途户外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雪霞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雪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雪霞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昭 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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