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29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士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吉华路大靓花园6排6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33871Y。
法定代表人:郑实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士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