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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林镇彬鞋店(林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851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林镇彬鞋店(林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林镇彬鞋店(林镇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851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林镇彬鞋店,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B1层6号)口岸购物广场B1层E区时尚坊E156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124GD7F。

经营者:林镇彬,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5************9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林镇彬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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