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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252号
案件名称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岗镇平塘王村工业园办公楼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合肥三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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